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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發
  《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文/廣州日報記者黎蘅
  《廣州市公園條例》的制訂一直備受市民關註,在公園內跳廣場舞,多大的音量會超限?什麼樣的情形下會受到處罰?在昨日召開的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廣州市公園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其中,條例“在公園內違反規定音量限制開展健身、娛樂活動,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的修改最為引人註意。
  住宅學校50米以內禁“高音活動”
  公園內多大的噪聲才算擾民?這一標準的設定一直受到爭議。記者留意到,《條例》取消了公園噪音不超過80分貝的規定,改為由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劃定各公園所屬的聲環境功能區,執行國家明文規定的環境噪聲限值。
  其中,每日13時至15時和22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公園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
  同時,條例禁止在非健身、娛樂活動區域和距離醫院、學校、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50米以內的區域開展使用樂器、音響器材的活動和歌唱等產生較大音量的活動。
  值得註意的是,此次提交的審議修改稿增加了公安機關對違反規定音量限值行為實施處罰的規定,並且按照上位法規定,對生活噪聲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同時,可以並處罰款,而不是“拒不改正的才給予罰款”,為此條例刪去了“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內容。
  條例修改後指出,在公園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規定的音量限值開展健身、娛樂等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屬於集體活動的則對活動的組織者或者樂器、音響器材的攜帶者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公園內會所賓館應立即整改拆除
  對於公園內會所、酒吧等整改拆除的問題,條例也不再“一刀切”。有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中關於公園內商業服務設施建設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三年內予以拆除或者整改的規定過於嚴格,可能導致大部分公園因合同違約而產生高額賠償,建議將該期限修改為五年。也有意見認為,在公園內經營會所等高端商業服務項目的,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不能等到三年或五年以後。
  條例明確,對屬於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高檔商業服務設施,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整改或者拆除;其他設施,應當在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予以拆除或者整改。已經將公園管理用房出租、出借用作會所、酒吧、夜總會、酒店、賓館等與公園功能無關的高檔商業服務設施的,公園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收回;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當在條例實施之日起五年內收回。
  公園亂放生
  當心被罰款
  在寵物入園的問題上,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只對犬只入園管理作了規定,未對其他寵物入園管理作出規定,公園管理機構在日常管理中缺乏依據,從安全管理角度出發,有必要增加其他寵物入園的管理規定。對此,條例規定,風景名勝公園、歷史名園、紀念性公園、兒童公園和動物園禁止攜帶犬只或者其他寵物進入,但盲人、肢体重殘人士攜帶導盲犬、扶助犬除外。
  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條例中應明確規定游客在非指定區域內不得投喂動物、未經允許不得放生動物或者移植外來植物。新修訂條例草案中針對上述建議增加了相關內容,明確規定,“游人在公園內要維護公園休憩環境,不得大聲喧嘩、嬉鬧、追逐妨礙他人游憩;不得在非指定區域游泳、垂釣、燒烤、投喂放生動物等;未經公園管理機構允許,不得放生動物或者移植園外植物”。違反這些規定,將“處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原標題:廣場舞太吵 警方要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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