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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葛恆萬
  2010年3月29日,丁某酒後無證駕駛摩托車行駛時,將行人司某撞傷,司某被送醫後因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丁某則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駕車逃逸。公安交管部門認定丁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江蘇省沭陽縣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丁某緩刑期滿後,到駕校要求考取駕證,工作人員告知其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記錄已被錄入全國聯網的機動車駕駛員管理系統,其身份證號碼已被鎖定,在全國各地均無法重新考領機動車駕駛證。
  丁某對此非常不理解,認為公安交管部門對其終身禁駕的決定違法,到檢察機關討要說法。理由是其2010年3月底前無證駕駛交通肇事逃逸行為不屬於終身禁駕範圍。因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此規定中的“重新”二字說明,終身禁駕的規定特指有證駕駛的情形。雖然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下稱《使用規定》)第12條,“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屬於終身禁駕對象。但修訂前的《使用規定》第12條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很顯然,這也是針對有證的情形。丁某強調他的無證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是發生在《使用規定》修訂之前,因此,他無證駕駛交通肇事逃逸被判刑後,不應被終身禁駕。
  沭陽縣檢察院檢察官在接訪中肯定了公安機關的做法,並對丁某的申訴做了耐心解答。
  首先,對道路交通安全法“重新”與“吊銷駕證”字眼不能機械理解。該法中的“重新”與“吊銷駕證”表述,是指有駕證的要吊銷駕證,且不能重新考取駕證,即終身禁駕,但並不意味著無證駕駛違法後就能申領駕證。
  其次,修訂後的《使用規定》刪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內容,增加了“構成犯罪的”規定,提高了逃逸終身禁駕的門檻,就是為了防止實踐中有些人將交通肇事逃逸終身禁駕理解為僅僅針對有證駕駛行為。
  第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有證與無證駕駛在同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前者致三人以上重傷方可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後者只要致一人以上重傷即可構成交通肇事罪。這表明,無證駕駛的違法性遠比有證駕駛更為嚴重,如果不對無證駕駛進行終身禁駕,不符合舉輕以明重的法理與邏輯。
  檢察官告訴丁某,其行為雖發生在《使用規定》修訂之前,但其無證駕駛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為仍然屬於終身禁駕範圍。丁某最終對此表示理解。
  (作者單位: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無證駕駛肇事逃逸同樣終身禁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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